原告冯红果诉被告卫明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冯红果诉被告卫明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20:41 |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宁民初字第128号 |
原告:冯红果。 被告:卫明芳。现下落不明。 原告冯红果诉被告卫明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春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海军、赵泽波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红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明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红果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2011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好。自2011年起我经常外出打工,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2011年农历12月3日,我在外务工,我父母带被告到洛宁县涧口街赶集,被告擅自离开,我和家人亲友多次寻找,但被告仍不照面,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卫明芳离婚。 被告卫明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原告冯红果与被告卫明芳在洛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被告卫明芳外出,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2010年6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6月20日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卫明芳于2011年12月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冯红果以夫妻感情破裂,找不到被告为由要求与被告卫明芳离婚,本院对原告冯红果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红果和被告卫明芳离婚。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红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春杰 人民陪审员:赵泽波 人民陪审员:王海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刘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