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刚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于永刚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1:06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51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永刚,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9月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永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于永刚酒后驾驶豫BZ6676号小型越野汽车,沿通许县商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上海路交叉口,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于永刚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永刚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永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永刚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永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永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