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与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与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1:1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再终字第106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怀成、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与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火宽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林,鑫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怀涛、吴晓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