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正庆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16-07-11 13:12
被告人白正庆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8 10:37:18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道平,男。

诉讼代理人华成先,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敏,女。

被告人白正庆,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

辩护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正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道平、张桂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珂、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正庆及其辩护人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陈建科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敏、董道平及其代理人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华成先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白正庆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赵寨村白王庄2组其家中因家务琐事与妻子董2X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白正庆用拳头、巴掌殴打董2X面部后离家。白正庆回到屋里闻到有农药味,遂问董2X是否喝药,董否认喝药,白正庆即到床上睡觉。后发现董2X拿出农药喝,遂下床将瓶子夺下,喊村医王XX救治,王XX到白正庆家看到董2X的情况后,遂告诉白正庆赶快拨打120,白正庆打120并同时喊其兄白XX帮忙将董2X往南阳送。南阳医专附属医院于2月2日5时24分接到电话后,于2012年2月2日5时46分在南邓公路袁营路口附近遇到拉着董2X的三轮摩托,医生遂就地对董2X实施抢救,经救治10分钟后宣告临床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死亡原因为有机磷农药中毒。死者左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10厘米×10厘米,该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正庆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白正庆的供述、证人白1X、王XX、董XX、白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道平、张桂敏称怀疑被害人董寒露系被殴打致死,然后被灌农药伪造死亡假象。要求被告人白正庆赔偿赡养费73644.2元、死亡赔偿金110474.6元,共计184118.8元。

被告人白正庆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伤害事实无异议,认为其伤害行为不可能造成被害人轻伤。

被告人白正庆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正庆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唯一有罪证据鉴定结论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排除是被害人自伤的可能,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白正庆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白正庆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赵寨村白王庄2组其家中因家务琐事与妻子董2X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白正庆用拳头、巴掌殴打董2X面部后离家。白正庆回到屋里闻到有农药味,遂问董2X是否喝药,董否认喝药,白正庆即到床上睡觉。后发现董2X拿出农药喝,遂下床将瓶子夺下,喊村医王XX救治,王XX到白正庆家看到董2X的情况后,遂告诉白正庆赶快拨打120,白正庆打120并同时喊其兄白XX帮忙将董2X往南阳送。南阳医专附属医院于2月2日5时24分接到电话后,于2012年2月2日5时46分在南邓公路袁营路口附近遇到拉着董2X的三轮摩托,医生遂就地对董2X实施抢救,经救治10分钟后宣告临床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死亡原因为有机磷农药中毒。死者左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10厘米×10厘米,该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白正庆的供述:

2012年2月1日天快黑时,也没看几点,估计有个6、7点钟的样子,我妻子董2X说准备去浙江打工,身上炎症大,想输点水,我就和她一起到我们村村医王XX家,到那里后,王XX给我妻子量了血压,有点低,王XX配了4瓶水,让我们拿着先回家,他一会到我家扎针,我们回家没多大一会,王XX就来到我们家,给我妻子扎上针,输到夜里11点多,水快输完了,董2X让我到院里拿大塑料盆,我女儿尿尿,我看水马上输完了,我说等水输完了拔了针再拿盆,我在床头靠着,她也在床头靠着,她用没扎针的手朝我胸口锤了十来下,我用手推她手,她用脚蹬我,我推她脚,她就把针拔掉,用手朝我脸上、手上抓,把我脸上、手上抓几块子我就用右手照她脸上搧她两耳光,抓着她俩手,她就用嘴咬我,我用手推她头部不让她咬我,我俩就撕抓着打乱了,我用拳头打住她左眼,我俩打了一阵子不打了,她让我去给她煮俩鸡蛋,我把鸡蛋煮上,她不让我跟她睡一个床,我就用我的袄包着在客厅椅子上坐,我大女儿白1X到客厅喊我,对我说她妈吃俩药丸,我就问她你吃的啥药,她对我说吃俩黄连片,问完我把鸡蛋给她拿到卧室放那,我就到客厅,我女儿把我的裤子拿到客厅,我穿上后到卧室,看到董2X在用活络油擦脸,我往屋里坐她不让,我把门开开出去,她追到楼门跟,我把大门开开想出去,她也要出去,我说那都不出去了,董2X把大门锁上,我就上到平房顶上,她也撵到平房顶上,我下来到屋里,她也到屋里,我看电视,她把电视关上不让我看,我就出去,出去后把堂屋门用穿条穿上,穿上后我从我家房顶翻到西边邻居的楼梯上,下到楼梯道里,邻居家十来年没人住,我在楼梯道里站着,听见她哐当门,哐当一会儿把门弄开了,她上到我家房顶,拿个手电照照,没找到我,我听见门关着了,停了半个小时的样子,我听见门又开一下,我想着她又找我,我躲在那里没有动,估计等有半个小时,我冻得实在受不了了,我就回到屋里,我看见董2X在床头靠着,眼睛闭着,我闻到屋里有一股子农药味,我当是敌敌畏味,我看看也没有见药瓶,我就上床进到我大女儿的被窝,我问我大女儿白1X,你妈妈喝药了没有,我大女儿说没有,我冻得直哆嗦,董2X用手伸过来还摸摸我头,她还对我大女儿说抱着你爸暖暖,我俩又说一会话,董2X问我屋里有白酒没有,我说没有,她说完就下床了,我当是方便哩,她蹲在地下往写字台下面摸,写字台下面有黄酒,我当是她找黄酒,也没在意,我给我女儿掖掖被子,我一扭头看见董2X俩手抱着一个青色的瓶子,嘴噙着瓶子已经扬起来了,我就赶快下床去把药瓶夺下来,我把药瓶夺下来后,我看见董2X往屋里大塑料盆里吐了一口,吐后她说快找清水让我漱漱口,我把桌子上方的半瓶矿泉水拧开递给他,她漱了两口,吐到盆里,我拿着药瓶出去喊医生,她坐在地上,用后背顶着门不让我喊医生,她说嫌丢人,我说那先坐床上,我看她坐床上了,我下床准备去喊医生,她又堵着门不让,我用手机给医生打电话,两次她都把电话夺走,又等了大药两分钟,我趁她不备就把钥匙拿过来,开开大门跑出去喊医生,我跑到王XX家,也没注意几点,我对王XX说,快点,我老婆喝药了,王XX就赶快穿裤子,我就往家跑,我刚到家,王XX也到了,王XX到后说他没有药,得赶快打120,我就打120,边打边喊我哥白XX,我哥起来准备三轮车,我就跑回家把董2X抱到车上,王XX又跑回去拿了点药,在车上给董2X打了一针,说能缓解一点,打完针,我和白XX、王XX一起开着三轮车往袁营路口往赶,到袁营路口碰上120救护车,我们把董2X抬到救护车上,医生一检查说已经没心跳了,我们就把董2X拉回去了。我第一次从外边回到屋里闻见农药味后,我问董2X喝药没有,她说你可管我里,我大女儿一直醒着,我问我大女儿,我大女儿说没有,我想着她是吓唬我哩,她喝的是3911,是去年我在董2X父亲那里倒的,往洋葱上用了,在楼梯转身台处放着,估计是我出去后她拿到屋里的,以前生完气没有喝农药的现象,生完气好跑出去,当时没有看表,估计是4点多喝的药。

事情发生是2012年2月1日晚上11点多,当天晚上我一共出去三次,第一次是我们发生矛盾后,我妻子董2X让我给她煮鸡蛋敷她脸上的伤,我就出去到院里的灶火去给她煮了两个鸡蛋;第二次是我们发生矛盾之后我开堂屋门想出去,我妻子撵到楼门把楼门锁上,我上到房顶她也上到房顶,后来我们都回到屋里,她看电视到十二点多,我站在旁边也看电视,电视没台了,她就把电视关了,我就出去把堂屋门外边的穿条穿上,然后躲在了我们家西边邻居的楼梯道里;第三次是我妻子喝农药后,我出去喊医生抢救她。第二次我出去时我怕她撵我,就在外边把门穿上,当时想着家里有小孩,再者,我给她煮鸡蛋时,她已经不太生气了,还有她平时生气一会就好了,我想她不会出事,我出去时堂屋门关着,我就打开一扇门,具体是那扇门我记不清了,然后我用左手把门关上,用右手把门上的穿条穿上了。具体穿到什么程度我没有注意,我只是顺手就把穿条穿上了,因为当时她在后边撵我,所以比较慌张,出去后我直接就跑上我家的房顶,后来藏到我家西边邻居家的楼梯道里。我家的门是木质的,1999年房子盖好后安装的,穿条是铁质的,有尺八长,直径有2厘米左右,安门的时候在街上买的。后来我在邻居家的楼梯道听到有人哐当门,她一直在哐当,接着我听到哐当一声,堂屋门应该是被打开了,我站在邻居的楼梯转身处看见有人拿着手电到处照,我就赶紧上到邻居家楼梯道下面的拐弯处,后来我看到有人拿着手电上了我家平房顶,应该是我妻子董2X,除了她没有别人,最后没有找到我,她就下了平房,过了有半个小时,我又听见门开了一下,她出来拿着手电找我,边找边骂我,我一听就是她。当时堂屋门和穿条的情况我没注意,后来我回家见到堂屋门受损了,具体就是左门外面穿条的底座被别弯了,后来我从屋里西间找到穿条,当时带锁孔的一头有点弯,有20度,不过还能勉强串门。穿条我没有修理,底座我用手板了板。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XX证言:

董1X是我姐,今天早上大概6点半左右,我姐夫白正庆的叔伯哥用我姐夫的电话给我们家打电话,我接着了,他说,你姐喝药了,不中了,你们过来看看,别的也没有多说,我就把我爸妈喊起来,我骑摩托车带着他俩过来,到我姐家后闻到满院子农药味,我姐已经不行了,她已经在床上躺着了,我看见我姐脸发肿,左眼乌青,脸上还有抓痕,身上没看不知道,早上我们到白家后,我妈问白正庆咋回事,白正庆说喝农药死的,我妈又问脸上的伤是咋回事,白正庆说是他搧的,眼上的伤不知道咋碰的,我想应该给我姐一个公道,我就报110了。

(2)证人白1X(系白正庆女儿)证言:

前天晚上,妈妈生病了在输液,后来妈妈和爸爸就吵架了,后来又打架了,当时我妈妈推了我爸爸一下,我爸爸就上去打我妈妈,我看见我爸爸用手搧我妈妈的脸,还用拳头打我妈妈的胸口和脸,我都瞅见了,不知道我爸爸搧我妈妈几下,打我妈妈几下,我妈妈光抓我爸爸,没有打,后来我爸爸出去了,把门关上了,我妈把门摇晃了摇晃,后来我妈出去不知道干啥,我在屋里床上看见我妈妈上了楼房顶,当时屋里灯亮着,我透过窗户看见的,后来我妈妈回来了,我闻到有很多农药气,没见妈妈拿东西,后来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我爸爸回来了,我妈妈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个瓶往嘴里喝,那瓶是个绿瓶,我爸爸就上去夺了下来,也不知道放哪里了,后来我妈对我爸爸说拿瓶水漱漱,我爸爸就给我妈妈拿了一瓶水,我妈妈漱了几下口,这水是我从床下拿给我爸爸的,后来我爸爸妈妈就上床了,爸爸当时睡里头,我妈叫我抱着我爸给我爸爸暖暖。后来我爸爸说出去喊医生,我妈妈不让我爸爸出去,我爸又打电话,我妈妈不让打,后来我爸爸跑出去了,我听见我爸爸说他去喊医生了,后来医生来了,说不行,得上医院,后来我伯伯白XX把我妈妈拉走了。

爸爸叫白正庆,妈妈叫董金华,户口本上叫董2X,我爸爸妈妈吵架、打架了,我只知道是晚上,我当时躺在屋里床上,妹妹要尿尿,我妈妈让我爸爸去拿尿盆,我爸爸说等会拿,我妈妈用脚蹬我爸爸,我爸爸用手推我妈妈的腿,不让妈妈蹬,后来我爸爸都快被蹬下床,后来妈妈又用手推我爸爸,我爸爸也推我妈妈,后来我妈妈把手上的针拔了,从床上坐起来用手抓我爸爸的脸,还咬我爸爸的手,最后我爸爸上去用手打了我妈妈,我爸爸用手往我妈妈的脸上搧了几嘴巴,还打我妈妈几拳,打在脸上和胸口上,我当时没有睡,我都在看着,后来我爸爸想出去,我妈妈粘着我爸爸,后来他们回到了屋里,我爸爸又从屋里出去,把门关上了,我妈妈跑到堂屋去开门,门没有开开,她又用头撞门。我当时从床上下来站在屋里看见的。妈妈开门的声音很大,她不停地拉门,后来妈妈出去了,我从窗户看见外面的灯亮了,我看见院里有手电在照,我听见妈妈上楼的声音,她应该是找我爸爸,她后来回来了,不找了,妈妈回来后,我闻到了很大的气味,我不知道是啥气味。过了很长时间爸爸回来了,他问我妈妈喝药了没有,妈妈没有吭声,我爸爸问我,妈妈喝药了没有,我说妈妈吃了黄色的药丸。我妈妈摸摸我爸爸的头,让我给我爸爸暖暖,后来爸爸就上床了,躺在里面,我妈妈躺在外面,我和妹妹躺在中间。后来我妈妈从床上下来,从床头桌子下面拿出来一个瓶子,把瓶盖打开后,仰着头喝了一嘴,我爸爸看见了,赶紧从床上下来上去把瓶子夺下来,夺下后,我妈妈说赶紧给她点水让她漱漱口,我爸爸给了我妈妈一瓶矿泉水,我妈妈漱了漱口,我爸爸说出去喊医生,我妈妈说别喊,喊来丢人,我爸爸去开门,我妈妈不让开,我爸爸后来又打电话,我妈妈抓住手机不让打。后来爸爸偷偷出去了,是个蓝色的瓶子,像大的雪碧的瓶子,妈妈喝了东西之后,她趴在床上,嘴里还流口水,其它的我不知道。过了一会,爸爸回来了,医生也来了,医生看了之后说不行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白XX证言:

我是白正庆的大哥,今天早上5点多,我睡醒了,听到外面有人在喊袁营路口往南,声音是我弟白正庆的,接着我就听到敲门声,我起床见是白正庆,他说金华喝药了,你快点开上车,咱往袁营口跑,救护车往这边接,我就把我家三轮摩托开到他家门口,他把金华抱到车上,我闻到很大农药味,是3911的气味,接着村医也慌慌张张跑过来,我们几个就一起往袁营路口赶,金华就是董2X,当时放到车上时,金华她嗷嗷两声,也没看见身上动不动,到袁营口往南约百十米处碰到南阳来的救护车,把金华抱到救护车上,医生先做人工呼吸,后来还做了心电图,具体怎么施救不清楚了,不一会,医生说没救了,我们把金华抬到我的三轮车上,医生让我弟弟签了字并要了100元钱,我们就往回赶了。

白正庆早上5点喊我时,我看到白正庆脸上、脖子上有多处抓伤,手上也有伤,看到董2X左眼发青,其他没注意,这是回来后看到的情况。

(4)证人白2X证言:

2月2日早上5、6点钟,我兄弟白XX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你赶紧回家,家里有事,我就跟着我丈夫夏XX骑摩托回到娘家,到了门口听人说白正庆和他媳妇董2X2月1日晚上生气,董2X喝农药死了。我一进到白正庆家院子,就闻到很大的3911农药味,后来我进到堂屋东间的卧室,看到董2X在床上放着,身上盖着被子,看不见脸,脚趾光着露在外面,我看堂屋比较乱,我就把堂屋收拾了。收拾完,我看见堂屋门口东边的地上有瓶农药,没有盖盖,多大气味,怕不安全,屋里有孩子,我就用书本纸把瓶子包着装到一个塑料袋里,放到堂屋门口西边道里放辣椒的地方,是个二斤瓶,青颜色,里面有农药,有三指深,闻着是3911的气。我看到白正庆脸上、脖子上和手上有抓伤。

(5)证人王XX证言:

2012年2月2日凌晨5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家里诊所还有病人在输液,我家的大门也没锁,白正庆直接跑到我的东屋卧室里,他一进到我的卧室我就闻到一股3911的味道,他在我床边小声说,我媳妇喝药了,你赶紧去瞅一下,我说中,我就赶紧穿衣服,我进到白正庆家东边卧室,就闻到一股刺鼻的3911农药味道,我看到董2X头朝西趴在床上,她当时满头冒汗,我一看情况就赶紧让白正庆拨打120去医院,我又拐回家拿了几针6542,我又过去后,白正庆和他哥已经把董2X抬到了三轮车上,我当时给她打了三针6542,接着我们三人就把她往南阳方向送,我们行至袁营路口时,120急救车也赶到那里,把董2X抬到120急救车车上抢救,抢救有十分钟左右,120的医生说抢救无效,让白正庆签了相关手续后,我们三人又把董2X拉到了白正庆家,后来我就回家了。3911是一种白色液体,有机磷剧毒农药。昨天晚上19时左右董2X还来我家诊所输液,输的是头孢舒巴坦、地塞米松、替硝锉、维生素C、肌酐针和维生素B6,当时他两个一起来的,看着很高兴。

(6)证人华元海证言:

今天早上7点10分,白正庆的大哥白XX给我打电话说白正庆媳妇董2X不中了,让我赶紧过去,过去后听白正庆和白XX说,昨天晚上,董2X生病在堂屋东间床上输液,快输完(输有四瓶)到11点多,小女儿要尿尿,董2X让白正庆去拿尿盆,白正庆说等输完拔掉针后他再去,就为这事两人争吵起来,后来相互撕抓,董2X打了白正庆两拳,又朝白正庆脸上抓了几下,白正庆搧了董2X几嘴巴,后来又争吵了半个钟头,白正庆说出去一会,免得继续生气,走时他把堂屋门关上并用穿条从外面穿上,一个半小时白正庆从外边回来,闻到屋里有农药3911味,他进屋问董2X喝药没,董2X说没喝,后来他们在床上三四十分钟左右,又因为以前的家务事争吵起来,董2X说想喝点白酒,白正庆说没有,董2X从柜子里摸出一瓶农药,白正庆看到董2X仰脖喝农药,把农药瓶夺了下来,问董2X喝药没有,董2X说没有,但问白正庆要水漱口,白正庆把屋里桌子上的半瓶矿泉水给董2X漱了口,后来白正庆怕董2X喝药,要去喊医生,董2X不让,又来回拉了一二十分钟,白正庆后来趁董2X不注意跑出去喊村医去了,白正庆回来后又喊他哥白XX起来,说让去抢救董2X,期间也喊了村医,村医说他那没有条件抢救,白正庆就拨打120,等村医过来后,发现董2X呕吐,白正庆把董2X抱到三轮车上,白XX开车,村医也跟着,他们走到袁营路口往南100米处时碰到120救护车,接着他们把董2X抬到救护车上抢救,抢救有一二十分钟,医生说抢救无效,人已死亡。

3、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尸)检(法医)字[2012]L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论证:死亡原因,根据尸检,死者董2X面部、颈部、四肢损伤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头部损伤为头皮挫伤。

解剖见:左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双侧颞肌出血,依据损伤程度分析,以上损伤构不成死者死亡原因。

尸检见:死者尸斑暗红色,口唇粘膜发绀,上下唇粘膜散在多处粘膜下出血。口腔内有有机磷农药气味。双眼瞳孔等大瞪圆,直径0.3厘米,胃内容为乳糜状物质,散发有机磷气味。

结合毒化鉴定结果:董2X胃组织、肝组织检出有机磷农药(甲拌磷),因此推断有机磷农药中毒应为死者死亡原因。

解剖见:该死者左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10厘米-10厘米,该损伤对照两部两院人体轻伤标准第五条之规定,应属轻伤。

致伤物推断:该死者所受损伤均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依据损伤性状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致伤方式:依据该死者所受损伤的性状、分布及程度,上述损伤本人不易形成,应系他人所致。

(2)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鉴(毒)字(2012)027号物证鉴定书:

鉴定结论:送检的1号(董2X胃组织)、2号(肝组织)、3号(现场提取的农药瓶)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410号物证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从送检1号(死者胃组织)、2号(死者肝组织)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2)409号物证检验报告:

鉴定结论,董2X左右手指甲上的附着物检出混合DNA峰谱,其中包括白正庆、董2X的DNA分型。白正庆左右手指甲上的附着物检出的DNA来源于白正庆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5)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刑)鉴(痕)字(2012)039号手印鉴定书:

鉴定结论:在现场董2X喝的农药瓶上用光学检验法显现提取的一枚指纹是董2X右手环指所留。

5、书证

(1)被告人白正庆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被害人户籍证明:

证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3)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抓获经过:

证明被告人白正庆到案经过。

(4)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对被告人白正庆于2月3日做的人身检查笔录:

检查结论:在其脸上右侧有8厘米、7厘米、3厘米、4厘米、3厘米抓痕;脖子部位有两处2厘米抓痕,右手腕背部有0.5厘米-0.3厘米抓痕。

(5)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急救中心出诊记录:

联系电话13525102925.急救中心接到电话时间,2月2日5时24分,5时46分在南邓路口见到病人,经抢救10分钟,呼吸、心跳未见回复,告知家属,抢救无望,放弃抢救,宣告临床死亡。

(6)案发现场门的照片及穿条的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门的情况

(7)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现在仍在使用公安部1997-5-15公共行业中毒尸体检验规范。公安部以毒物只在动物身上做过实验以及人的个体差异不同为由不做定量分析。

(8)南阳市公安局清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在做尸检时邀请了白XX,但白XX未到场。

(9)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在案发现场农药瓶上仅提取到董2X一人的指纹,其他的指纹因残缺或重印,无法鉴定。

(10)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对于物证检验所使用的GC/MS方法目前尚无相关具体的文件或者规范出台,IFSC03-05-02-2011方法属于内部操作标准,除工作人员使用外,不对外公布。

(11)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刑勘(2012)1010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1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受理号201200409、201200410鉴定受理登记表两份

(13)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关于对相关物证进行定量鉴定的情况说明

关于董2X死亡一案,尸检中提取的该死者的胃组织、肝组织,我们先后委托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物证鉴定处毒化室进行了检验,均检出甲拌磷成份,对于定量检验事宜,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因设备、技术等条件原因,没有进行检验;公安部物证鉴定处虽具备相应检验条件,但因甲拌磷是剧毒有机磷农药,其体内含量对案件定性意义不大,故没有进行检验。另:衡量农药毒性大小,通常是致死量或者致死浓度作为指标的。致死量是指人、畜吸入农药后中毒死亡时数量,一般是以每公斤体重所吸收农药的毫克数,用毫克/公斤或毫克/升表示,因有机磷农药的致死量的统计学数字是以小白鼠或大白鼠做实验来测定的,由于人与动物种属的不同,对同一种药物的致死量差异很大,而不同的人体对同一种有机磷农药的中毒量、致死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判断是否中毒和中毒死时,毒物的中毒量和致死量职能作为参考,在依据他们评判中毒和中毒死时,必须考虑上述各种影响因素及他们本身的局限性。

(14)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关于对董2X相关组织进行定量鉴定的情况说明

你院要求对被害人董2X肝组织、胃组织中的甲拌磷含量做定量鉴定(浓度检验),明确被告人董2X的死亡原因,现予以说明。

2013年4月9日我所接到你院补充证据建议函后,办案人员及时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联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所送检材自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保存六个月,逾期检材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自行处理。该案于2012年2月14日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同年2月2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即便是鉴定时剩余有检材,现也已过保存期,故无法补充鉴定。(2)该案送检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要求检材全部用完,并要求送检人员在鉴定受理登记表上注明“所送检材同意用完”,所以无剩余检材保存,故无法补充鉴定。(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只对所送检材进行定性鉴定,不做定量鉴定(浓度检验)。(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不对外做有关鉴定的情况说明。综上所述,该案不具备做定量鉴定的条件,故无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正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白正庆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正庆辩称自己未造成轻伤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白正庆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正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公安机关先行羁押的8日应予扣除,被告人白正庆的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道平、张桂敏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曾    江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治 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