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琴与王艳霞、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张宝琴与王艳霞、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2:0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中民二初字第944号 |
原告张宝琴,女,32岁。 被告王艳霞,女,42岁。 被告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78号院4号楼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赵琦。 委托代理人徐博,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宝琴与被告王艳霞、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琴,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琦及委托代理人徐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宝琴诉称,2012年12月23日原、被告三方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王艳霞将自己位于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63号楼1单元1层104号的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万元定金及4万元预付款交付给了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但被告王艳霞违反房屋买卖合同不卖房,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房屋中介公司退还了4万元预付款,定金1万元二被告均不退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退还定金2万元。 被告王艳霞未答辩。 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辩称, 2012年12月26日王艳霞到被告公司以还款解押的理由将房屋产权证原件骗走,并打有借条。我方为防止王艳霞单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还让其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若不履行合同或不卖房,王艳霞将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之后,我方等待王艳霞筹钱办理解押还款手续,但王艳霞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要求原告替其筹钱办理解押手续,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王艳霞扬言若原告不按其要求办理,就不卖此房屋。最终我方跟王艳霞失去了联系,此案明显属于卖方王艳霞单方不履行合同,我方及原告均属守约方,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卖方(甲方)王艳霞、买方(乙方)张宝琴、见证方(丙方)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63号楼1单元1层104号的房产,总价款91.5万元;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万元,甲方同意该定金由丙方代为保管,甲方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于丙方保管,作为对出售上述房屋的真实性提供担保;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如甲方所售房产已抵押,甲方应向乙、丙两方如实说明,乙方如愿意购买,甲、乙双方应明确由甲方负责还款解押;立契过户时间: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银行贷款、网签、资金监督及房产立契过户等相关手续;丙方的佣金由乙方支付总房款的2%,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因甲、乙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履行,均不影响丙方佣金的正常收取,甲乙双方已付佣金丙方不予退还。若叁方确认,可按以下方式赔付佣金:单方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佣金,甲、乙双方同时违约时,各负担本合同约定的总佣金的一半;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七条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原交丙方代为保管的定金,甲方无权取回),并赔付乙方的损失,除非三方达成新的协议。甲方于2013年元月10号之前筹齐款并办理还款解押手续,乙方在2013年元月7号之前需追加至5万元整保证金交由丙方保管,以保证甲方还款解押后乙方正常履行合同,若乙方不买导致无法正常进展则此保证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1万元定金交付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向被告王艳霞出具一份收据,收据上注明系代管定金,被告王艳霞向原告出具了收到1万元定金的收条,被告王艳霞将本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给被告房屋中介公司。2012年12月26日被告王艳霞以找垫资解押款使用为由,将其房产证从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借走,并向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自房产证原件从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取走后,若本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卖房,则同意承诺按合同约定双倍赔偿买方定金及郑州有一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承诺人:王艳霞,日期:2012.12.26。2013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交付4万元购房款。 被告王艳霞2013年元月10号之前未办理还款解押手续,亦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立契过户等相关手续。2013年2月1日,被告房屋中介公司退还原告4万元购房款。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收条、借条、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定金1万元和购房款4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艳霞未按合同约定在2013年元月10号之前办理还款解押手续,亦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立契过户等相关手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定金交付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向被告王艳霞出具收据,收据上注明系代管定金,被告王艳霞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定金的收条,符合合同约定,虽然该1万元定金系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收取,但其只是代管,被告王艳霞出具定金收条,证明其愿意承担收受定金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及被告王艳霞承诺书中的承诺,被告王艳霞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2万元。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只是定金代管人,不是定金收受人,原告要求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艳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艳霞返还原告张宝琴双倍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宝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艳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忠 贤 人民陪审员 付 承 山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萍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文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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