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贵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吴世贵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46:59 |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潢刑初字第203号 |
公诉机关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世贵,男,1972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世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玉忠、被告人吴世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吴世贵酒后驾驶豫S3622H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城关新潢桥南红绿灯路口附近被潢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采集被告人吴世贵体内静脉血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体内静脉血醇含量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吴世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世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吴世贵酒后驾驶豫S3622H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城关新潢桥南红绿灯路口附近被潢川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采集被告人吴世贵体内静脉血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其体内静脉血醇含量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世贵供述、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关于吴世贵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提取静脉血照片及被告人吴世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世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吴世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世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10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瑾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大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