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具全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熊具全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1:55 |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潢刑初字第175号 |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具全,男,1977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具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显、林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具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熊具全驾驶豫SE8810号轻型厢式货车驶至潢川县白店乡潘店村新街“邮政服务三农连锁超市”门前往东倒车时,与车后玩耍的胡思雨发生相撞,致胡思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具全驾车驶离现场。经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具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具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3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XX、郑XX、袁XX、熊XX证言、被告人熊具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认为被告人熊具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具全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熊具全驾驶豫SE8810号轻型厢式货车驶至潢川县白店乡潘店村新街“邮政服务三农连锁超市”门前往东倒车时,与车后玩耍的儿童胡思雨发生相撞,致胡思雨当场死亡。经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具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具全赔偿被害人胡思雨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 (1)潢川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熊具全身份情况; (2)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袁野、刘进证实熊具全到案经过; (3)赔偿调解书、领款凭证及谅解书证实,熊具全赔偿被害人胡思雨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元。胡思雨亲属对熊具全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熊具全从轻处罚。 2、鉴定结论 (1)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潢公交认字[2013]第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具全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潢川县公安局(潢)公(法医)鉴(尸检)字[2013]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者胡思雨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卷。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言:中午大概1点半左右,我在我家超市坐着。平时给我家送货的白色货车号牌是豫SE8810,沿着潘店新街由东向西开到我店门口,车上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到我店里问我要货吗?我说我丈夫不在家。他听说我丈夫不在就回到他货车上。他上车后开车先往后倒了一下车倒有两米远,倒车后他又朝东掉头往东走了。他掉头往东走后有二到三分钟,我听到门口的小孩喊“雨乐死了,雨乐死了”。我听到后有两分钟就出去看看,看到小孩躺在地上头朝南脸朝西在我店大门北边不到一米的地方,大脑都出来了,已经死了。我就喊旁边的人都来看。这时候我看见那白色货车车头朝东停在老六超市门口,我当时就认为是那送货的白色货车轧的。我就就准备往那白车方向跑,又有人说可能是哪小车碰的。我听到后就没往货车方向走了,这时候我就看见那货车从老六超市门口开走了,当时车是往东走,没有直接往国道上走。后来我一想肯定是那车撞的,在出事前我超市门口就没有过车,就是那送货的车在我店门口停下然后掉头,而且小孩死的位置正好是货车停的车尾后面有个两米远,肯定是那货车倒车时轧到的。我没有看见小孩被轧的过程,在那货车来送货以前有包括死者四个小孩在我家门口玩。那车刚从我超市门口倒完车开到老六超市后,小孩就在门口喊“雨乐死了。”在出事前有半个小时一辆车也没有从我家经过。 (2)证人郑XX证言:中午一点半左右,当时我在家门口看见平时给送货的豫SE8810号白色厢式货车沿潘店新街由西往东开到我店门口。我就走到货车旁边,车上的两个人都下了车。我就问他有什么货,准备上车看看货。这时候我就听到张XX在门口喊我让我过去,我当时不知道什么事就过去了。我走到张XX店门口看见一个小男孩被轧死了。我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车轧的,就朝西往国道上跑,我到国道上什么也没看见就回家了。那开车的司机看见张XX喊我,张XX门口有个小孩躺在地上时,那货车司机就上了车也没有给我打招呼就开车往东走了。我当时还不知道就是这辆车轧的。当时那司机所处的位置可以看见小孩躺在地上。我超市距张贵珍超市大概五十米远。在发生事故前没有其他车经过。 (3)证人袁XX证言:中午一点半左右,我在潘店新街吃饭,一个邻居找到我说街上小孩轧死了,让我开车往城关追一辆号牌是豫SE8810的白色厢式货车。我就一个人开车沿着国道106线由南向北追,我一直追到沙河店花木市场附近看到这辆车,我就用车把他拦了下来。然后我让他到现场看看,他不愿意去。他要把车停到爱国停车场,我就和他一起去了。他把车停好后,交警就到了停车场把人带走了。当时车上有两个人,车拉停后我问“你把小孩碰了,为啥跑?你从潘店来的吗?”他说“我是从潘店来的,要是给小孩碰了我手续齐全,花到哪认到哪。”大概就是说了这些话,他把车开到停车场后一直说不知道碰到人了,他在停车场还打电话问医院急救科是不是有小孩送去了,后来还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咨询。 (4)证人熊XX证言:我和我弟熊具全开车到潘店街上一个超市送货,我在车上没下来,我弟过会就上车了,说人家不要货。他就开车往后倒了一下车,又到了附近的一个超市。到后我俩都下车了,那老板不要货我们就开车走了。在往潢川走的时候,有一个男的把我们拦下了,说我们车在潘店轧到人了。我当时没有下车,也不知道啥事。我弟把车开到爱国停车场仓库门口了。 之后警察吧我弟带走了。 5、被告人熊具全供述:大概一点半我驾驶豫SE8810号轻型厢式货车,我哥坐在副驾驶座上,从潘店老街拐到新街由东往西行驶到邮电超市门口,我当时将车头朝西尾朝东停,紧贴着超市停在路的南侧。然后我就下车进到超市里面问那女老板要货吗?她说她丈夫不在家,不要货。我就转身走到车旁边,因为我在到超市门口时有几个小孩在超市门口玩,我就专门走到车后看看有没有小孩,当时我没看到小孩在车后。我就回到驾驶室里发动车,然后先是挂倒档往后倒了有个二三米远,倒车角度调整好后我就将车掉头往东走到了大概五十米远路北侧的老六超市门口停车。我将车停好后,我和我哥都下了车,老六超市的老板正好在门口,我就把货厢打开问他要货吗?就在这时候有人喊他到街西边去,他又就说不要货了,我也不知道出了什么事,只看见邮电超市门口有很多人。我就把货厢关上,开车往东从老106国道拐到新106国道上往城关方向走了。我开车到沙河店时,一辆轿车把我拦下来了,他从车上下来说“你在潘店街上碰到小孩了。”我说“我不知道碰到小孩了。”他让我和他一起到潘店看看现场,我就说要真碰到人了就报警,他讲已经有人报警了。我就说“一起到交警队。”他说“交警队就来了,你在这等这”。我就说“我先把车开到爱国停车场的仓库门口去”。他就开车和我一起去了,在停车场我还打电话问一个120的朋友是不是潘店有小孩送到医院了,在停车场过了几分钟,交警就到了停车场。在我到邮电超市至我离开老六超市的时间我没有看见其他车辆经过,当时潘店新街就我一辆车。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具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熊具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具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瑾 人民陪审员 段树林 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大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