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阳留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上诉人洛阳留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57:12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立终字第29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留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世贸中心D座501。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习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留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留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巨新民 代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索青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