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书魁与被上诉人李顺只、原审第三人朱保平、范中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朱书魁与被上诉人李顺只、原审第三人朱保平、范中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22:1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78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书魁,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只(又名李家须),男,l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保平,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范中山,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书魁因与被上诉人李顺只、原审第三人朱保平、范中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书魁的委托代理人车涛、被上诉人李顺只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建,原审第三人范中山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上诉人朱书魁。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史焕乾 审 判 员 秦 宇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