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余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2:41:1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中刑初字第336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磊,曾用名余小蕾,女,36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磊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余磊应聘至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向西30米路北被害人范某某开办的开封桶子鸡店里上班。当天15时许,余磊在店内一架子下休息时,发现范某某放在架子下的一个女式挎包,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包内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之后借机逃走。 2013年6月6日,被告人余磊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磊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余磊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余磊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吴 风 霞 人民陪审员 赵 昕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海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