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保玉犯盗窃罪
| 被告人陈保玉犯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2:55:16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23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保玉,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玉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保玉在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7胡同罗××家中,入户盗窃被害人刘××创牌女士鞋一箱(40双),价值人民币640元,被当场抓获。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保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罗××、罗××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保玉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保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黄 玲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