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继红诉被告韩保亮、韩翠英、韩占勇、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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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1:2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49-1号
原告:王继红,女,汉族。
被告:韩保亮,男,汉族。
被告:韩翠英,女,汉族。
被告:韩占勇,男,汉族。
被告: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县桂村乡周胡村。
法定代表人:韩保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诉被告韩保亮、韩翠英、韩占勇、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6元,减半收取64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3元,由原告王继红负担。
审 判 长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