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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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1:4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7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