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新定诉翟学战、马建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73号
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翟学战,男,出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
被告马建青,男,出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
被告于官印,男,出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
被告郑建峰,男,出生于1955年5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翟学战、马建青、于官印、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新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尚新定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