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1:4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5号

原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

被告许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