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灵敏、张怡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郑州市上街区亚星江南小镇建筑工地工人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分别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OPPOX9000手机、被害人白彦鹏放在床头边的小米2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X9000手机价值人民币2698元。现被盗OPPOX9000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小米2S手机无法追回。
2、201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建筑工地工人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分别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床头的OPPOR7007手机、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床上衣服内的5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R7007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现被盗OPPOR7007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郑州市嵩山南路荆胡昊龙建筑工地职工宿舍,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枕头旁边的小米3手机盗走。现小米3手机已追回。
4、2014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区七里河尚庄阳光城5号院工地,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床尾的VIVOY15T手机和背包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Y15T手机价值人民币639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以杨某某自愿认罪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郑州市上街区亚星江南小镇建筑工地工人宿舍,趁工人熟睡之际,分别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OPPOX9000手机、被害人白彦鹏放在床头边的小米2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X9000手机价值人民币2698元。现被盗OPPOX9000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盗小米2S手机无法追回。
2、2014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建筑工地工人宿舍,趁工人熟睡之际,分别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床头的OPPOR7007手机、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床上衣服内的5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R7007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现被盗OPPOR7007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郑州市嵩山南路荆胡昊龙建筑工地职工宿舍,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枕头旁边的小米3手机盗走。现小米3手机已追回。
4、2014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区七里河尚庄阳光城5号院工地,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床尾的VIVOY15T手机和背包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Y15T手机价值人民币639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等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被盗手机的型号及所购买价格;2、公安机关所调取的通话记录证明通过公安机关侦查技术查询到手机被盗后杨某某使用过;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中的四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鉴定意见书证明部分被盗手机价值;5、被告人杨某某对被盗现场的辨认照片以及到案经过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还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杨 云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赵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