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霞与开封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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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2:0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9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霞,女,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安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曹霞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7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开封市中山路319号,属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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