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2:34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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