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松灵,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4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