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园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王园,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湹河区四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王园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13号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湹河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13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湹河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