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学习.综合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3:1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2月8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红超
推荐阅读:
孙常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db:出处]
被告人吴亚君偷越国(边)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原告蒋学军诉被告蒋广志、潘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文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潘虹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文 /
被告人李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首页
刑事
民事
行政
赔偿
执行
综合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