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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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3:1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2月8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