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棉路。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桐花巷。
法定代表人何彦国,总经理。
上诉人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高民初字第138-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不应为本案被告,河南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鹤壁市淇滨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安阳市卫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