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帅成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帅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孙炳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贾帅成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80-2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以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帮扶企业为由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东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