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中庆与被上诉人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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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3:24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中庆,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生,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牛中庆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51-2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51-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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