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符广玉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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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3:27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191-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符广玉,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振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艳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新娣,男,汉族。

被执行人武艳国,男,汉族。

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07)龙执字第1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艳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艳国在金融机构存款35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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