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军与申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3: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76号
原告张国军,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北郭乡北郭店村401号。身份号码:410522198411237714。
被告申志祥,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田氏镇周庄村14号。身份号码:41052719870117983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组织机构代码:96810682-7。
负责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与被告申志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