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柱财与丁荣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6号
原告赵柱财,男,1948年7月29日生。
被告丁荣喜,女,1943年2月16日生。
原告赵柱财诉被告丁荣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柱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赵柱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