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燕艺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4:17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20号
原告河南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艳冬、刘玉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燕艺心,女,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燕艺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燕艺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