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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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4:19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730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葛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琴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