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杰与张文喜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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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4:2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杰,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喜,男,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运杰,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超杰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宏光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