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先与常远征、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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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4:36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144号
原告邓国先,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66号。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远征,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大刘常庄39号。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滇青,任校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杨兴华,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国先与被告常远征、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国先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国先承担。
审 判 长  任秋莲
审 判 员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