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道成与被上诉人蔡长英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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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4:44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长英,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殿锋,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道成因与被上诉人蔡长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道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海鹰,被上诉人蔡长英的委托代理人蔡殿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