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磊与被告李峰、高一峰、信阳市浉河区喔茗茶有机茶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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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4:5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吴磊,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高一峰,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喔茗茶有机茶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高一峰,理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与被告李峰、高一峰、信阳市浉河区喔茗茶有机茶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14元,由原告吴磊承担。

审 判 长 汪明安

审 判 员 顾 威

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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