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丹丹与张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黎丹丹,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丹丹与被告张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丹丹负担。
审判员 杨前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浩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黎丹丹,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丹丹与被告张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丹丹负担。
审判员 杨前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