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冯振亭、冯朋与被申请人程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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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0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亭,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睢县人。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朋(又名冯文朋),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睢县人。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振广,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睢县人。
再审申请人冯振亭、冯朋与被申请人程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冯振亭、冯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