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娜、刘玉峰与被上诉人李民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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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05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娜,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峰,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民朋,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娜、刘玉峰与被上诉人李民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民朋于2014年7月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娜、刘玉峰赔偿李民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3220元。该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刘娜、刘玉峰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娜、刘玉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娜、刘玉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诉人刘娜、刘玉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高纪平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