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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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16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钦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赵茹,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吴洛义,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茹的豫NGV660号马自达桥车一辆,限被执行人赵茹、吴洛义于2015年1月17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茹、吴洛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茹所有的豫NGV660号马自达桥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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