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光涛,虞城县城郊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蔡 威
人民陪审员 张东芳
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母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