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梦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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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23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04号
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徐光涛,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梦菲,男,199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梦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长聚
审判员  王 勇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