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权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5:25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权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