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传启、徐丽丽要求宣告郭红伶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0 05:27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62号

申请人李传启,男,汉族,住宁陵县。

申请人徐丽丽,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郭红伶,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传启、徐丽丽要求宣告郭红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被申请人郭红伶与其丈夫李玉龙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于2012年8月因生气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至今联系不上,故请求依法宣告郭红伶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郭红伶,女,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城关镇近溪街6号,系申请人的儿媳,确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寻找郭红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红伶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红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红伶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