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相礼与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18号
原告杨相礼,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联系电话13673845536。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剑(又名李战礼),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支灵芝(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相礼与被告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相礼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杨相礼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