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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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5:34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720号
原告杨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翁庆丰(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