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09号
原告郑某某。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