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春与魏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5:39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67号

原告李世春。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魏新建。

委托代理人文广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春诉被告魏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世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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