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飞、王静静与王现丽、刘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5:4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64号

原告张晓飞。

原告王静静。

被告王现丽。

被告刘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飞、王静静与被告王现丽、刘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飞、王静静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孟昭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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