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素珍与韩文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5:41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韩素珍。

委托代理人周献亭,虞城县司法局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文更。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珍诉被告韩文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素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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