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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小美诉被告王志国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7:08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9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住许昌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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