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贝贝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被告人宋贝贝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2:00:27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87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贝贝,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贝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贝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宋贝贝驾驶豫E99608号白色“三菱”牌轿车沿老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市北关区“中国网通二00一二0”线杆处时,与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王某某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贝贝弃车逃逸。王某某系机动车撞击双下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宋贝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和程某某无责任。宋贝贝于2013年3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宋贝贝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贝贝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证人宋某某、程某某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宋贝贝因犯强奸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贝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宋贝贝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贝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宋贝贝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宋贝贝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贝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伟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俊艳 |